一、學生必須按我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按時報到注冊,按時上課,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的一切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設計、政治學習、勞動、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參加者,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因病請假須憑校醫院或市、縣級醫院的病假證明。
二、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請假時,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由本人或通過班長向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1.請假三天以内由輔導員或班主任審批,報系辦公室備案;
2.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由系主管領導批準,報教務處備案;
3.一個月以上由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審批材料留系存查。
4.學生外出進行實習、軍訓、社會調查等活動期間,請假由帶隊教師批準,但須報系辦公室備案。
三、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經批準後生效。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不得事後請假。請假期滿,應到系辦公室或向批準人履行銷假手續,如假滿仍不能返校,應按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并附有關證明。
四、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休假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者,均按曠課論。曠課學時數的計算,日常上課按實際授課時數計算;實習、畢業設計(論文)每天等按6課時計算,其它實踐教學活動環節按每天4課時計算。
五、對學生考勤由任課教師和輔導員(或班主任)共同負責,班長(或班委)必須認真配合,主動向任課教師、輔導員(或班主任)報告缺勤情況。任課教師、輔導員(或班主任)應經常向分管系領導彙報學生缺、曠課情況。各系應定期檢查學生的考勤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學生未按上述規定辦理有關請假手續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傷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責任由當事者自負。
七、本規定在全校各年級試行。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