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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科技學院學生考試紀律和考試違紀、作弊處分規定(試行)

作者:時間:2015-04-26點擊數:

蘇州科技學院學生考試紀律和考試違紀、作弊處分規定(試行)

考試是提高教學質量、檢驗教學效果和培養合格人才的重要環節。為規範和嚴肅學生考試紀律,杜絕考試違紀行為,保證考試結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組織的任何類型的考試,如期中、期末的課程考試、課程重修考試、補考以及各種水平考試、證書考試。

一、考試紀律

1.考生須持本人學生證或身份證參加考試,不得用其它證件替代。無證件者(或證件不全者或人與證不符者或非應試者)不得參加考試。

2.考生必須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開考後遲到15分鐘者,不準參加該課程考試,按曠考處理。考試進行30分鐘後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3.考生必須按規定隔位或對号就座,并将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監考人員随時查驗。監考教師有權合理調動考生的座位。

4.考生進入考場,除必備的文具(開卷考試時允許帶入的資料)外,其餘一律不準帶入考場,包括自備的草稿紙、修改字迹用的透明膠帶。文曲星、BP機和手機等具有信息儲存和傳輸功能的電子用品一律不準帶入考場。考試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文具,确需借用時,需經監考人員同意并代為借還。

5.考生不得任意離開座位起立和走動,應保持考場肅靜。

6.考生答題一律用藍、黑鋼筆或圓珠筆書寫(特殊需要用鉛筆者除外),字迹應工整、清楚。凡答題書寫在草稿紙上的一律無效。

7.除試卷分發錯誤或試題文字印刷不清楚之外,對試題内容均不得要求監考教師作任何解釋,考生之間不準互相詢問。

8.考試時,考生應将已答完的試卷壓在未答完的試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用答題卡答題時,考生應将答題卡放置在身體可以遮蓋的位置,完成後應将有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

9.學生應獨立完成考試,不得有違紀和作弊行為。例如,不得在考試中交頭接耳,不得在考場喧嘩、吸煙。閉卷考試時,不得在考試用課桌内存放與考試相關的書本、筆記、電子辭典、通訊工具,不得夾(攜)帶紙條、書本、筆記本等與考試課程内容相關的物品進入考場;不得在考試用課桌上、身體上塗寫任何與考試有關的文字和符号等;不得抄襲他人試卷或将自己試卷給他人抄襲;不得報對答案及傳遞紙條;不得随意交換座位;不得借故暫離考場從事舞弊行為等等。如學生有違紀或作弊行為,該次考試無效,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0.考試期間考生不得離開考場(急病者除外)。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有監考教師陪同。

11.提前交卷的考生,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内與未交卷考生講話,或在考場附近談論試卷等。一經交卷,不得取回重做或補做。

12.考試終了時間一到,應立即停筆,将試題答卷和草稿紙放在課桌上,安坐原位,待監考教師按順序收齊全部試卷後,方可離開考場。

13.考試違紀、作弊的考生應服從監考、巡考的指令,否則送交學校保衛處。

14.所有考生應遵從監考教師的安排,監考教師有權處理考場内的突發事件。

二、考試違紀

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屬考試違紀:

1.不服從監考教師指揮;不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試或拒絕出示證件者;

2.未按考場規則将書包、書籍、筆記本等交到考場指定地點,并不聽從勸告者;

3.未經同意擅自起立、走動或出入考場者;

4.交頭接耳(經警告不改者視為考試作弊);

5.擅自将考卷拆散者;

6.将BP機、手機等無線通訊工具及文曲星等強存儲功能的學習用品帶入考場者;

7.參加考核不交卷者;

8.考試結束後,對監考教師有糾纏行為和無理要求者;

9.答卷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10.其他違反考試紀律者。

三、考試作弊

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屬考試作弊:

1.把與考試内容有關的書本、紙條等藏匿于試卷下、課桌内、文具盒内或筆袋内等處;或在桌面及其它地方抄寫與考試内容有關的文字;

2.閉卷考試中翻看書本、筆記、資料、紙條等有關考試内容的文字資料;開卷考試中交換書、筆記本或有關考試的資料(包括交換雙方);

3.抄襲或偷看鄰座答卷、稿紙,包括故意移動答卷讓鄰座偷看和抄襲;

4.傳條、核對答案、互換試卷等協同他人作弊;

5.塗改他人試卷姓名将試卷占為己有;

6.利用文曲星、BP機或手機工具作弊;

7.請人代考、替人考試、組織團夥作弊、偷竊試卷等;

8.其他考試作弊行為者。

四、對考試違紀、作弊的處理

1.考試違紀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在登記成績時注明“違紀”字樣。給予正常的補考機會。

2.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該課程成績考核以零分計,在登記成績時注明“作弊”字樣。不給予正常補考機會,隻能重修。

3.累計違紀兩次及以上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作弊兩次,給予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

4.協同作弊者與作弊者同等處理。

5.凡本規定中未列出的其它違反考試規定的行為,由教務處負責定性。

6.考試作弊或違紀情節輕微,且對所犯錯誤認識深刻,接受處理态度好者,處理時可降低一個處分等級。

五、處理程序

監考與巡考人員發現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應當場指出、中止其考試,并做好記錄。考試結束後立即将情況報告送教務處,教務處通報學生所在系,由系責成學生本人寫出書面檢查并對其進行教育,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教務處審核有關材料後确定違紀、作弊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院長批準。處分決定由學校公布。

六、本規定在全校各年級試行。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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