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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科技學院學生綜合測評及獎學金評定辦法(試行)

作者:時間:2015-04-26點擊數: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更好地貫徹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加強對學生的科學管理和科學評價,鼓勵學生奮發向上、刻苦學習,促進學生素質的全面提高,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綜合測評就是按照黨的教育方針和學校的有關管理規定,對學生在校表現進行合理、科學地評價,得出學生在校表現綜合成績。

第三條綜合測評的成績,作為評定各種獎學金、先進個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 、“優秀畢業生”等)以及畢業就業時向用人單位推薦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綜合測評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性原則。綜合測評要公正合理、實事求是,真正體現黨的教育方針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起到激勵先進、鞭策後進、推進素質教育的作用。

(二)客觀性原則。綜合測評要反映學生平時表現的客觀情況。各班要注意建立學生平時表現的檔案,及時收集數據和資料。

(三)公開性原則。綜合測評堅持自我測評、群衆測評和組織測評相結合,測評人員、測評過程及測評結果公開。

第五條綜合測評成績

(一)考試課程采用學分制評定成績的

∑(課程學分×績點)

綜合測評成績 = ————————————+附加分

∑課程學分

附加分的分值,按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分值乘以4%計算。

(二)考試課程采用百分制評定成績的

綜合測評成績 = 智育成績(占總成績的80%)+ 體育成績(占總成績的20%),總成績保留兩位小數。其中智育成績、體育成績的測評按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執行。

綜合測評中德育測評單獨進行,成績不計入總分。

第六條綜合測評每學年進行一次,原則上以專業為單位,一般在每年10月份進行。

第七條學生德育測評采取五級記分制,具體測評辦法見附件。

第二章學年制學生的智育綜合測評

第八條智育成績(總分100分)= 考試課平均成績×70% + 考查課平均成績×30% + 附加分

第九條各科成績以百分制計算,其中五級分制的按下列方法折算成百分制:優-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曠考、作弊以0分計。

第十條智育成績附加分。

(一)學習附加分:

1.通過江蘇省及以上統考統測按以下标準加分:

(1)非外語專業學生:專科、本科二年級時通過CET-4加2分;通過CET-6加4分。

(2)非計算機類專業學生:通過計算機Ⅱ級考試加2分;通過計算機Ⅲ級考試加4分。

(3)計算機相關專業學生:通過計算機Ⅲ級考試加2分;通過程序設計考試加4分。

2.參加數學、英語等學科競賽,獲國家級一、二、三等獎,分别加5、4、3分;獲省級一、二、三等獎,分别加3、2、1分;獲市、校級一、二、三等獎,分别加2、1、0.5分。參加數學建模、電子設計等競賽獲獎按上述标準降一檔次加分。

(二)科研附加分:參加課餘科技活動,其研究成果獲地、市級以上獎勵者,經所在系批準,在智育總分中加0.5~3分;在校内外正式出版的學術刊物發表論文的,加0.5~3分;在校級以上各類學科競賽中獲獎者,經所在系批準加0.5~3分。

以上各項可累計加分,但各項加分之後智育成績總分不得超過100分。

第三章學年制學生的體育綜合測評

第十一條體育成績(總分100分)=體育課程成績 + 附加分。

體育課程成績由體育部提供;不開設體育課程的年級的學生,其體育成績以“達标”評定成績為準。

第十二條體育成績附加分為:獲得省級體育比賽前三名者加4分,獲四至六名者加2分;獲部級、蘇南片前三名者加3分,四至六名者加2分;獲蘇州市前三名者加2分,四至六名者加1分,破校記錄者加2分。

校運動隊隊員根據參加訓練的時間和表現,加1~3分(體育部提出初步意見,系部核定)。

以上各項可累計加分,但不得超過10分,且各項加分之後,體育成績總分不得超過100分。

第四章綜合測評與有關獎勵

第十三條每學年對學生進行綜合測評後,以測評成績作為評定獎學金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先進個人的依據,并作為推薦優秀畢業生和畢業擇優就業的根據。

(一)根據綜合測評得分名次和評獎比例,分别确定特、一、二、三等獎學金。

(二)根據綜合測評得分名次和“三好學生”等先進個人的評選條件、比例,經班級評議推薦,系部審核批準,可授予“三好學生标兵”、“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榮譽稱号。

(三)根據綜合測評成績與獲得“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的次數,确定優秀畢業生。

第五章組織領導和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學生綜合測評工作由學生工作處負責指導和組織,各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實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長、團支部書記、學生代表組成的綜合測評小組,由測評小組負責本班級評分工作。

第十五條為了搞好測評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各系部應建立健全學生平時表現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輔導員、班主任、學生幹部負責搜集記錄學生平時表現的原始材料。

第十六條每次測評開始時,要在全體學生中進行一次動員,講明測評意義、測評方法等,切實讓每一位學生端正測評态度,教育學生正确評價自己和評價同學,實事求是、一分為二,使測評結果能真實地反映學生實際情況。

第十七條測評工作程序

(一)總結:學生對本人表現要寫出書面總結。其基本内容為:所取得的成績、存在的不足、心得體會及努力方向。

(二)評分:由各班成立的測評小組在班主任老師組織下根據學生平時表現成績記載,依據條例對學生進行評分,填寫學生測評表。

(三)審核: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各班綜合測評結果,并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測評結果進行調整,同時填寫完備的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表。

(四)公示:向本專業學生公布測評結果,聽取意見。

(五)表彰:依據綜合測評成績和相關條例進行獎勵和表彰。

第六章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十八條獎學金評定采取個人申報制,凡符合條件的同學均可直接向所在系提出申請,在規定的時間内不主動申報的同學視為放棄。

第十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不得參加本學年度獎學金評選:

1.德育測評得分在“良”以下者;

2.單科補考者;

3.受到黨、政、團通報批評(含校、系級)及紀律處分者;

4.未達到《學生體質健康标準》良好等級及以上者;

5.受到通報批評和各級處分者;

6.不具備正式學籍者。

第二十條綜合獎學金及其比例(指按參評年級學生總人數的比例,四舍五入):

等級

特等獎

一等獎

二等獎

三等獎

比例

2%

5%

10%

15%

金額

3000元/年

2000元/年

1000元/年

500元/年

師範類學生的專業獎學金發放辦法另行制定,獲得獎學金的師範類學生,一律不再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二十一條大學三年級以上學生,未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CET-4)者,不得參加“特等獎”的評選。

第七章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各項考核條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況,可參照條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系部可根據學校的測評條例,結合本系部具體情況,制訂本系部各獎項的測評細則,報校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綜合測評是一項嚴肅的工作,要維護測評結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如有特殊情況,确需複議的,由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受理學生對綜合測評結果的申訴與質詢。必要時學生工作處應派員介入調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在本、專科公辦生中執行,民辦天平學院的學生的綜合測評及獎學金評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附:德育評分表

考核

項目

考核内容

評分

一、

政治

思想

表現

(10)

1.積極參加學校(包括系班,下同)組織的各項政治活動,能聯系實際,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關心時事,自覺樹立科學的人生觀、世界觀,主動靠攏黨團組織,敢于批評各種錯誤言行,有理論學習成果(如論文、讀書報告、心得體會等)評分從優。

9-10

2.能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政治活動,無缺席現象。尚能聯系實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了解國内外大事,靠攏黨團組織,原則性較強。雖無理論成果,但參加馬列學習小組、鄧小平理論研究會等組織的活動。

6-8

3.政治學習,活動一學期缺席1-2次。開會有看書、看報、講話等現象,上進心不夠強,是非觀念較差。

3-5

4.政治學習,活動缺席3次以上,對原則問題有模糊認識,不關心國内外大事。

0-2

二、

學習

态度

表現

(10)

1.學習态度端正、熱情高,求知欲強,勤奮刻苦,積極參加學術講座,無曠課,無遲到,無早退現象,能認真幫助同學學習,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9-10

2.學習态度比較端正、比較勤奮,能參加一些學術講座,無曠課,偶有遲到,早退(1—3次)現象,能獨立按時完成作業,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6-8

3.學習态度不夠端正,無曠課,有遲到、早退現象(1-3次),很少參加學術講座,有時不能按時完成作業,尚能遵守考試紀律。

3-5

4.學習态度不夠端正,有曠課現象,遲到、早退5次以上,有抄襲作業行為。違反考試紀律,有作弊行為者,以零分計。

0-2

三、

社會

工作

集體

活動

表現

(10)

1.擔任社會工作,積極肯幹,完成任務成績顯著,積極參加院系班組織的活動,具有很強的集體榮譽感和團隊合作精神。

9-10

2.擔任社會工作,能按時完成任務,雖不擔任社會工作,但熱心為集體辦事,并能完成交辦任務,能參加院系班組織的集體活動,具有較好的團隊合作精神。

6-8

3.雖擔任社會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任務,一般能參加集體活動,有1—2次缺席。

3-5

4.不願擔任社會工作,不願參加集體活動,缺席3次以上。

0-2

四、

參加

社會

實踐

(10)

1.社會實踐被評為校級優秀。

9-10

2.社會實踐被評為系級優秀。

6-8

3.社會實踐被評為合格。

2-5

4.社會實踐被評為不合格。

0-2

五、

遵紀

守法

文明

禮貌

(40)

1.模範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講文明、禮貌,樂于助人。能自覺同違反校紀校規的言行作鬥争。

0-5

2.能自覺遵守國家法令,能團結同學,偶有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行為,尚未能達到通報批評程度,能自我批評,并及時改正。

0-10

3.能遵守國家法令,但有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受到過通報批評,能接受批評并及時改正。

0-10

4.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以上處分。

0-15

六、

勞動

衛生

寝室

文明

(20)

1.積極參加志願者活動及公益勞動,教師、宿舍衛生值日無不及格。宿舍被評為校文明宿舍。

17-20

2.能參加公益勞動,教室、宿舍衛生值日無不及格,所在宿舍被評為系文明宿舍。

13-16

3.公益勞動有一次缺席,教室、宿舍值日無不及格,所在宿舍達到系及格标準。

8-12

4.公益勞動缺席2次以上,教室宿舍文明程度較差。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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